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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「我們與惡的距離」在現實中的困境到底是什麼呢?】—酗酒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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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「我們與惡的距離」在現實中的困境到底是什麼呢?】—酗酒篇

來看看澎湖版的現實:
〔澎湖地區精神障礙人數比例頗高,而且酗酒問題嚴重,依照社會處與衛生局家暴防治網絡成員的統計,「十件家暴九件酒」,特別麻煩的是,許多精神疾病患者酗酒成癮,導致投藥無效。
但這些問題過去似乎並未受到重視,有認為,精神疾病被告的治療,不是司法的任務;顯然,某些老一輩的司法人員心中沒有特別預防理論,他們的刑法刑法典中也沒有保安處分章節。從書類系統觀察這十幾年來,澎湖地檢聲請、澎湖地院判決監護處分的判決屈指可數,更遑論禁戒處分。

慶幸時代已經不同,院檢新血逐漸重視犯罪特別預防的觀念,從2015年迄今,短短2年內,澎湖的檢聲請、澎湖地院判決保安處分數量,已經超越20年來判保安處分的總數量。

過往監護處分寥寥可數,澎湖地檢並沒有和澎湖當地的P醫院簽醫療委託契約,應該說,根本沒有和半間醫院簽醫療委託約。過去都是遇到個案才跑去找P醫院幫忙,沒有簽約,自然也無法向高檢署要錢,都是P醫院自己想辦法或向受保安處分人討錢,幸好離島醫療費用有補助,但是長此以往並非辦法。〕

〔按2:禁戒處分部分,#法務部以及高檢署沒有預算,筆者前曾協調衛政機關以戒酒預算協助部分支付,然而今年 #當地衛政機關之該筆預算亦遭刪除。是以須就個案與醫師討論是否具其他精神疾患可符合健保給付(非全額,仍須支付部分自負額);若健保不補助,沒有其他特殊補助資格,受禁戒處分人又無力自行負擔住院治療費用者,因為目前無編列禁戒處分預算,只能採取以下替代方式:門診戒癮治療(含戒酒動機促進、自我控制訓練、人際技能等,頻率視個案狀況而定),受禁戒處分人應於禁戒處分期間定期前往醫院門診(自費),並可令其每週前往派出所報到○次(視其酒癮嚴重性而定),報告是否確實戒酒,並接受員警勸導及有助於戒酒作業。 #由衷希望上級機關與立法機關能夠注意到底層民眾酗酒問題,撥給禁戒處分經費。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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